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將於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之處罰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
1.危險駕駛加重刑罰: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2. 大車司機看這邊: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如系統於行車時無法正常運作,處9,,000~18,000元以下罰鍰。
3.拆除消音器or製造噪音:一年內再犯者,併處吊扣其駕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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