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9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1月20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之處罰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行政院業已核定自110年6月1日施行,交通部並已配合完成修正子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相關施行前準備,將配合於同日如期如質施行,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又往前邁進一步。
交通部說明,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18條之1: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二、 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另外,有該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配合本次新法施行,交通部已會同警察機關及各處罰機關檢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89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調整修正定期檢驗時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檢驗要求,10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及109年9月4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至5000公斤且全長6公尺以下之小貨車,定期檢驗時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106年12月31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符合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且新增汽車駕駛人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檢查項目增加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確實有效之要求;裁罰基準表並配合新增對應的裁罰項目,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原則比照行車紀錄器處罰額度裁處,如附表修正對照表。
交通部表示,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為重要行車輔助設備,國內22.4萬輛大型車輛皆已全數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道安資料顯示109年全年大型車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死亡人數,較107-108年同期之平均值合計減少11人(-18%),已發揮安全成效,另外在0402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事故中,大貨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影像紀錄也協助提供事故調查還原真相之重要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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